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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技术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技术标准》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系统各单位、各有关设计单位:
  《天津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业经2011年12月31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与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规划(分)局要充分认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深入发掘本辖区内的历史文化资源,开展历史镇村调查工作。
  二、各区县规划(分)局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组织做好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用以指导保护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三、各设计单位应按照《标准》要求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切实落实《标准》中对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各项保护要求。

  附件:《天津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技术标准》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天津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编制技术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管理,传承优秀文化遗产,促进社会和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本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内容、深度和成果要求,特制定《天津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技术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技术标准》适用于市域范围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本《技术标准》所称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是指保存文物丰富,具有一定历史价值,能较完整的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并经规定程序申报、批准、公布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
  第三条 基本目标和原则。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当以保护地方与民族文化特色、历史遗存及其自然环境为基本目标。遵循原真性、完整性、可持续性的原则,改善人居环境和生产条件,切实维护原住民的基本利益,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 指导思想。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当以保护为原则、政府为主导,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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