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项目室外健身活动场地规划管理的通知
(规建字〔2012〕9号)
各区县规划(分)局:
按照2011年12月31日局党组扩大会议精神,为切实保障民计民生,满足我市全民健身和文化活动需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居住项目室外健身活动场地规划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新建居住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DB29-7-2008)配置室外健身活动场地,并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总平面图上明确标注位置和用地规模。
二、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居住项目室外健身活动场地的规划管理,严格审查把关,确保规划到位,实施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