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输送奖排名
采集办法:根据县(市、区)当年输送人才排位
评定办法:输送奖排名1-3名得100分;
输送奖排名4-8名得90分;
输送奖排名9-12名得80分;
输送奖排名13-20名得60分;
输送奖排名21-35名得30分;
输送奖排名在36名以后和未获输送贡献奖排名的不得分。
凡所输送的运动员在当年获得奥运会前三名或世锦赛、世界杯冠军或当年输送省优秀运动队(含解放军有双计分协议)6名以上(含6名)运动员的,该项可直接得100分。获得亚运会、全运会冠军的,该项可直接得80分。
满分100分。
4、参加县组田径等比赛成绩
采集办法:县组田径等比赛成绩册,市队县(市、区)办的以各市文件为依据。
评定办法:
获得甲组1-5名得100分;
获得甲组6-10名得80分;
获得甲组11-15名得65分;
获得甲组16-20名得50分;
获得甲组21-25名得35分;
获甲组26-32名,或乙组前5名得20分;
参加县组田径比赛的得10分;
市队县(市、区)办的其他项目参加省比赛,获集体项目1-3名得60分,4-6名得40分,7-8名得20分;获个人项目名次的,按50%计算。
满分100分
5、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数量
采集办法:有关命名文件
评定办法:
一所国家、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或一所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得80分;
一所省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得40分;
一所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得20分。
满分100分。
(四)体育竞赛
1、举办县(市、区)级体育竞赛
采集方法:县(市、区)体育竞赛计划和相关的竞赛档案(竞赛批准文件、竞赛规则规程、秩序册、成绩册)
评定方法:
(1)举办全县(市、区)运动会(50分);
每4年一个周期举办一次全县(市、区)运动会,参加单位和竞赛项目符合竞赛规程总则,没有举办全县(市、区)运动会不得分。
(2)每年举办县(市、区)级单项体育竞赛不少于10项次(含群体和社体类竞赛项目,50分),未完成的根据未完成数量按比例扣分。
2、承办市级以上体育竞赛
采集方法:省体育局职能部门统计省级以上体育竞赛次数和获表彰情况,市体育局有关职能部门统计市级体育竞赛次数。
评定方法:
承办1次世界正式体育赛事得7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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