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机局关于落实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农机监理费的通知
(津农机监﹝2012﹞15号)
各区县农机局(中心):
为了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农机监理费的通知》(农办机[2011]63号)文件精神, 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免征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1、小型和微型企业必须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即“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办理免收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机监理费的操作办法
1、拖拉机注册登记时所有人是合作社的,其资格由市农机局监理处审查拖拉机注册登记的行政许可要件;
2、拖拉机注册登记的所有人是个人的(即带机入股的),区县农机中心审核其具有股权资格的合作社章程及合作社代码证,并将复印件提交市农机局监理处。
3、合作社拖拉机驾驶员,区县监理站审核其具有股权资格的合作社章程及合作社代码证,并将复印件提交市农机局监理处。
4、区县农机中心要对免收农机监理费的拖拉机和驾驶员建立明细台帐,每月上报市局监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