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培训机构应结合实际,分批、分期、分区域组织实施培训工作。要根据受训对象的文化程度和培训职业(工种)的技术要求,以实用技术和实用技能培训为重点,以中心乡镇、重点村组、农机专业合作社为主要办班地点,通过课堂传授、现场操作、参观交流、考试考核等方式开展培训,充分调动参训对象的积极性,力争使受训对象学到农机驾驶操作、维修和经营服务的真知识、真本领。每期培训办班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00人。
各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发布的分类培训规范,从抓好每一个教学环节入手,确保培训学时数、教学内容落到实处。各培训班次要指定一名授课老师担任班主任,负责班级的日常管理;要通过学员选举的方式,选举班长和班委会成员(或小组组长),加强学员之间的互相交流和自我管理,保证整个培训工作顺畅有序。
培训班内容全部结束后,要求受训对象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台帐》签字确认。
5.开展考试考核
受训人员必须参加考试考核,考试考核合格者由培训机构发放全省统一印制的阳光工程农机培训结业证书。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鉴定,鉴定合格者发放由农业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6.做好培训总结
培训结束后,各培训机构应对整个培训工作及时进行书面总结,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将培训方案、培训教案、考试考核试卷、培训台帐等资料整理归档。
(五)进度安排
根据农业部和省阳光办的总体要求,安排农机培训工作进度。8月20日前制定全省阳光工程农机培训工作实施方案;9月15日前各地报送阳光工程农机培训工作方案;12月1日前实施完成阳光工程农机培训任务;2010年12月10日前总结验收。
四、实施要求
(一)公示制度
各农机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承担阳光工程农机培训的培训机构名称、培训任务、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补贴标准等内容,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每期培训开班时,各培训机构要向受训人员公示培训课程、培训师资、培训时间和地点等有关内容。省农机局在“江苏农机化信息网”上公布全省阳光工程农机培训机构名称、承担的培训任务和联系电话。
(二)“三堂课”制度
各地要建立“三堂课”制度,上好开班第一堂课,中间抽查一堂课,参加结班考试课,强化对培训情况的全程跟踪监督。要邀请当地阳光办或农机主管部门领导上阳光工程第一节课,讲解国家实施阳光工程的重要意义。在培训实施期间,接受当地阳光办或农机主管部门随机抽查一堂课。培训结束,邀请当地阳光办或农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参与培训最后一堂课,对结业考试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核实最终完成培训的人员情况,对该班培训工作做出总体评价。在认真执行“三堂课”制度的基础上,一式2份填写《阳光工程“三堂课”制度登记表》(附表4),一份由阳光办归档,一份由培训机构与该班其他培训档案一并归档备查。
(三)信息报送制度
各培训机构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根据国家和省阳光办总体要求,各培训机构须在每月30日前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进展表》(附表5)上报至省农机化服务站;2010年12月10日前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台帐》(一式2份)、培训总结(一式2份)上报至省农机化服务站,省农机化服务站初审汇总后报省农机局。
(四)台帐登记制度
各培训机构必须建立阳光工程农机培训台帐,作为检查验收培训情况的重要依据。台帐必须写明学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补助金额、收费情况等。培训单位法人代表对台帐的真实性负责。
(五)检查验收制度
省农机局组成检查验收组,对全省阳光工程农机培训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主要通过检查培训档案、核实培训台帐、走访或电话访问培训学员等方式进行,其中走访或电话访问的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学员总数的10%。验收合格标准如下:
1.培训档案:培训资料完整,有详细的教学计划、规范的培训教材和完备的考试考核材料(试卷、成绩册、监考和评判老师资料等),培训台帐记录的学员信息完整、真实。
2.培训实施:认真落实教学计划,能够按照培训规范落实教学环节和学时;选聘教师熟悉所培训专业,能够胜任教学工作;落实了班主任和班委会制度,班级管理比较规范,未出现重大事故。
3.学员反馈:培训情况属实,技能水平有所提高,满意度达到70%以上。
对于达到合格标准的培训机构,省农机局出具检查验收合格报告。培训单位凭检查验收合格报告、培训台帐等材料到财政部门报帐。
(六)训考结合制度
各培训机构要主动将阳光工程农机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有机结合,积极引导受训对象接受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做到培训1人,鉴定合格1人,已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受训对象要提高鉴定级别。要通过职业技能鉴定检验培训质量,反映培训成果,切实提升阳光工程农机培训工作水平。
五、资金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