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律师、法律工作者、公证员因执业需要查询户籍人口信息的,需提交本单位介绍信和本人律师执业证件、司法局签发的法律工作者证件、公证员执业证件;
(四)医院、药房、邮电通信、银行等单位因紧急情况需要查询户籍人口信息的,需提交本单位介绍信和查询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查询申请人提交的介绍信应当注明查询事由和被查询人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审核)
派出所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和证件,对符合查询条件的,按照规定提供查询;对不符合查询条件的,不提供查询,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七条 (信息提供)
派出所应当按照市局规定的户籍人口信息查询软件进行查询,并按照市局统一格式提供被查询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址、公民身份号码、照片、所属派出所等八项户籍静态项目,不得提供被查询人其它信息。
派出所应当将查询结果以纸质打印表格方式提供给查询申请人,加盖调查专用章。派出所不得提供被查询人信息的电子文档。
第八条 (收费标准及依据)
对政法系统各部门查询户籍人口信息不收费;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查询户籍人口信息的,按照《关于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08)011号]有关规定,每条信息收费5元,并出具“上海市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专用收据”,未查到人口信息的不收费。
第九条 (材料管理)
户籍人口信息查询工作中所用的《户籍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和介绍信等资料应当按时间顺序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二年。二年后按照市局保密纸张销毁要求统一处理。
第十条 (其他规定)
政法系统各部门确因办案需要查询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外的其它信息的,应当在介绍信上具体注明。派出所可以通过查询相关公安信息系统提供参考信息,但不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有关单位需查询国家规定密级范围以内的人员信息的,应当向市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提出,市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