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户籍人口信息查询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户籍人口信息查询服务和管理工作,现将《公安派出所户籍人口信息查询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公安派出所户籍人口信息查询工作规范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户籍人口信息查询服务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具有户籍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以下简称“派出所”)办理户籍人口信息查询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工作原则)
户籍人口信息查询工作应当坚持维护国家安全、打击违法犯罪、促进社会管理、保护公民隐私的原则。
第四条 (受理范围)
派出所受理下列单位提出的户籍人口信息查询申请:
(一)政法系统各部门因办案需要的;
(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安保部门因外调需要的;
(三)律师、法律工作者、公证员因执业需要的;
(四)医院、药房、邮电通信、银行等单位因操作失误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需要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提供户籍人口信息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可以到就近的派出所申请查询全市范围的户籍人口信息。
第五条 (申请)
申请户籍人口信息查询的,应当提交以下相关材料和证件,并按规定填写《户籍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附后);
(一)政法系统各部门因办案需要查询户籍人口信息的,需提交单位介绍信和查询申请人有效工作证件;
(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安保部门因外调需要查询户籍人口信息的,需提交本单位党组介绍信或者本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和查询申请人有效工作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