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发展的水平进一步提高。高载能高污染行业减污并控制规模,郊区工业按规划加快集中和调整,加快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明显下降,单位生产总值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强度分别下降35%以上。
专栏3“十二五”环境保护主要指标
序号 | 指标 | 单位 | “十一五”目标 | 2010年实际值 | 属性 |
1 | 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1) | % | 85以上 | 90左右 | 预期性 |
2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 | 90以上 | 90以上 | 预期性 |
3 |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2) | % | - | 80以上 | 预期性 |
4 |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削减率 | % | 15 | 10.0 | 约束性 |
5 | 氨氮排放总量削减率 | % | - | 12.9 | 约束性 |
6 |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率 | % | 26 | 13.7 | 约束性 |
7 | 氮氧化物总量削减率 | % | - | 17.5 | 约束性 |
(1)此指标将根据环境保护部调整后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予以调整。
(2)指国控断面水质,并扣除上游来水影响。
(五)工作重点
今后五年,上海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的重点是污染减排、环境整治、风险防范和优化发展。
--以污染减排和总量控制为重点,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在推进脱硫脱硝、电厂高效除尘、畜禽污染治理、污水处理和副产品处置等工程减排的同时,更加突出管建并举和结构减排,加强减排设施的运行监管,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中小锅炉清洁能源替代、黄标车淘汰、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等工作,并强化总量控制的“倒逼传导机制”,促进发展转型。
--以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解决市民关心的环境问题。着力缩小城乡环境差异和缓解重点区域污染矛盾。城市化地区基本消除污水收集管网盲区,优化调蓄池和雨、污水泵站运行,继续加强噪声、扬尘和机动车污染控制。农村地区要继续推进以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和河道整治为主的村庄整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同时,积极推进崇明生态岛建设,推进宝山南大、金山卫、青东农场等重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和高桥化工、杭州湾化工石化集中区等区域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
--以完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为重点,全力保障环境安全。从重点控制常规污染逐步扩展到控制危害环境与健康的各种环境风险,加强对重点区域(饮用水水源地、黄浦江沿岸和居民集中区等)、重点行业(钢铁、化工、石化等)、重点环节(辐射源和危险废物收运、转运和处置等)的环境风险防范。
--以环境准入和政策引导为重点,促进产业发展转型。通过淘汰、准入、标杆环境标准同时驱动,聚焦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促进工业区块以外企业逐步实施转型调整,并向104个工业区块集中。同时,继续开展低碳和循环经济试点示范。着力推进生态、循环农业发展,促进畜禽养殖向规模化经营模式转变,推动种养结合农业生产模式的发展。
三、“十二五”时期上海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主要任务、措施
(一)水环境保护
以确保饮用水安全和改善水质为目标,着力推进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全面推进水环境治理与保护。总量控制指标在化学需氧量基础上增加氨氮,并兼顾总氮、总磷污染排放控制。
1.全力保障饮用水安全
完善水源地规划布局。充分发挥青草沙水源地功能,着力解决黄浦江上游水源地开放性问题,基本形成“两江并举、多源互补”的饮用水水源格局。完成青草沙水源工程配套设施、陈行水库原水连通管、东风西沙水库及配套设施、黄浦江上游奉闵支线等工程建设;启动黄浦江上游原水取水口连通工程建设,完成黄浦江上游水源地规划研究工作。
加快推进中小水源地归并和供水集约化。加快推进中小水源地归并,2012年底前完成除崇明岛外所有中、小水源地归并工作,2015年前关闭全市中、小水源地。新建、改扩建金山一水厂等17座水厂,同步关闭60座左右乡镇水厂,新增供水能力158万立方米/日;黄浦江水源水厂全面实施深度处理工艺改造,长江水源水厂完善水质达标工艺,改造中心城区供水管网约350公里,郊区主干网约800公里。
强化水源保护区环境监管。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和《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相关要求,完成水源保护区划分、警示标志设立和围栏建设,并落实各项污染源关停、整治措施。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内运输船舶等流动风险源和周边风险企业的监管;建立长江口、黄浦江上游水源地水环境安全预警监控系统。完善多部门联动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跨界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联防联动机制,提高应急响应的技术能力和水平。
专栏4水源地环境保护
按照2010年3月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主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划定和调整专项规划》,上海目前有四个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即青草沙、陈行、东风西沙和黄浦江上游水源地,前三个为封闭的水库型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保护区,黄浦江上游水源地为开放的河流型水源地,在划分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的同时,仍保留准保护区。
上海自2010年3月1日正式施行《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对各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提出了严格的管理要求。(1)一级区实行封闭管理,不得存在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除黄浦江上游河道允许通航以外,一级水源保护区将建设隔离围栏,实施封闭管理,禁止进行任何与水源保护和供水作业无关的活动。(2)二级区不得排放污染物,注重改善水质。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在淀山湖和元荡不得从事投饵养殖,限制农药和化肥的使用。(3)准保护区实施排放标准和总量要求双重控制。禁止新建、扩建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者会增加排污量的改建项目。(4)加强码头设置和船舶运输管理。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品装卸码头,一级、二级区内已建成的危险品码头必须拆除或关闭,其他码头必须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青草沙、陈行、东风西沙一级区内禁止船舶通行,黄浦江上游水源及其他水源保护区,禁止运输国家禁运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船舶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