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提高其社会责任感,督促感染者和病人及时将感染状况告知其配偶或有性关系者。公安、司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和利用感染者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健全对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的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卫生、外事、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出入境检验检疫、外专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在华外国人艾滋病防治工作。
(七)实施分类指导,全面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
各市、县、区要加强宣传教育、监测检测、高危人群干预和病人治疗工作,控制疫情的扩散和蔓延。发病较高的地区要重点加强落实病人的治疗、管理、关怀救助和预防二代传播,减少新发感染,降低病死率,遏制疫情上升的势头。发病较高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扩大艾滋病检测范围,县级医疗机构按照“知情不拒绝”的原则对重点科室就诊者和住院病人主动提供必要的艾滋病咨询检测服务;适时推广抗艾滋病病毒治疗作为预防的策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为病人提供规范的治疗服务。
要充分发挥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的作用,研究艾滋病综合防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解决防治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总结我省不同地区、不同传播模式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经验,探索艾滋病、性病和丙肝综合防治的工作模式。有关部门和地区要整合防治资源,加强对示范区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考核。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完善防治工作机制。各市、县级政府要对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负总责,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要充分认识艾滋病对当地人民群众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潜在影响,将艾滋病防治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考核;发病较高的地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当地艾滋病疫情的严峻性,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内容,每年进行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考核。各市(区)要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防治工作规划,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根据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的发展和需要,进一步完善与艾滋病综合防治相关的法规和配套政策。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考核不合格的地区,追究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市(区)、各有关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政策。
各市(区)要加强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充实办事机构和人员,明确相关部门和相应人员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协调与管理,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充分发挥各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或协调机制的作用,加强统筹协调,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组织推动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利用部门优势,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纳入本部门的日常工作,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兼职人员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防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