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三)加强血液安全管理,预防医源性传播。采供血机构是公益性的卫生事业单位。各设区市政府的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要依据当地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对采供血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合理确定编制,落实全额预算管理,增加基础设施建设和日常运营投入,加快血液检测、成分制备、储存运输等关键环节工作场所及设备的更新改造,使其达到《血站基本标准》和《血站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巩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业已取得的成效,继续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加大无偿献血表彰和公益广告宣传力度,积极推进自愿者服务组织建设,提高自愿固定无偿献血者的比例,健全完善、便捷的献血者(及其亲属)临床用血报销返还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高危人群献血,确保临床用血供应和血液管理安全。各中心血站要加强血液安全管理,改进服务、强化培训,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开展血液检测和采供血服务,血液初检、复检试剂必须与我国发达地区同步,使用最新一代、安全、可靠产品,要积极开展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工作,提高血液筛查能力,确保用血安全,由此增加的费用通过血液价格调整和增加经常性财政预算解决。完善采供血机构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采供血和血液制品生产的全过程监督与管理。公安、卫生等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打击非法采供血(血浆)、制售血液制品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活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开展临床输血业务的医疗机构要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完善临床用血申请、审批程序,严格把握输血指征,合理科学用血,减少血液浪费,杜绝经血传染疾病的发生。完善并落实预防艾滋病和丙肝医源性传播的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病人防护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防治职业暴露。卫生、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强协作,积极探索建立因“窗口期”等无过错输血的导致的输血感染艾滋病的保险机制,以解决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和接受输血治疗者的后顾之忧。

  (四)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发展改革、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服务和传染病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进一步加强监测检测能力建设,完善艾滋病、性病和丙肝综合监测和实验室检测网络。逐步推广艾滋病新发感染识别检测、病毒感染窗口期检测和婴幼儿感染艾滋病病毒早期诊断技术,提高检测服务的可及性和质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具备开展识别艾滋病新发和既往感染检测能力。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检测和病例报告的管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与流行特点,对可能发生的疫情进行预警。加强监测信息的分析和利用,建立部门间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定期公布疫情。卫生部门要合理设置和调整自愿咨询检测点,在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建立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和梅毒检测实验室,开展艾滋病、梅毒和丙肝的检测咨询工作。定期开展对感染者和病人配偶以及高危行为人群的艾滋病、梅毒检测咨询工作。公安、司法、卫生部门要加强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检测咨询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