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门,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各项地方病防治工作,积极开展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继续把地方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课内容之中。
广电部门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地方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定期向公众免费宣传普及地方病防治相关知识。
科技部门要积极为地方病防治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盐务管理部门要加强食盐市场供应的监管,保证碘盐生产企业在国家规定的食盐加碘标准范围内,生产碘含量合格的碘盐。盐业、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碘盐生产、流通、销售各个环节的管理和质量监督及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确保全省范围合格碘盐供应,并做好职责范围其他相关工作。
民政部门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地方病病人实施医疗救助。
财政部门要将地方病防治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用款部门和单位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财政监督,提高资金效益;对中央转移支付地方病防治专项资金,要根据项目执行部门的具体使用计划,及时予以审批下达。
水利部门要将“十一五”期间尚未实施改水工程的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水源性高砷地区纳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加强对已建改水工程的管理,保证水质符合国家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正常供水。
农业部门要在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砷中毒病区,优先安排农村沼气池建设项目。
扶贫部门要把扶贫工作与地方病防治相结合,将生存条件差的大骨节病区和无低氟水源可饮用的饮水型氟中毒中、重病区的贫困户列为扶贫搬迁对象,优先组织实施;在扶贫开发重点村建设中,按照当地的实际需要,将地方病防治作为工作重要内容予以实施。
林业部门要结合林业重点工程对病区给予倾斜支持,改善地方病病区生态环境。实施退耕还林项目时,要向大骨节病和克山病病区倾斜。
残联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地方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预防残疾发生,参与做好氟骨症、大骨节病、地方性克汀病病人的畸残康复。省残联要对因地方病导致的智力、肢体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救助,开展康复训练与服务,需要装配矫形器等辅助器具的患者给与适配辅助器具。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规划要求和防治工作需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防治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用于地方病防治的经费要根据财政收入增加和防治工作需求情况逐年适当增加;各设区市和县(市、区)级财政投入不能低于“十一五”我省地方病防治规划标准,特别是地方病防治重点地区,防治经费要逐年增加。西安、宝鸡、延安、榆林市本级及所辖部分经济财政状况较好的县(市、区),要达到辖区人口年人均1.0元的投入标准;其余所辖县(市、区)要达到不低于人均0.5元的标准。咸阳、铜川、渭南、汉中、安康、商洛市及其各市所辖部分经济财政状况较好的县(市、区),要达到辖区人口年人均0.5元的投入标准;其余所辖县(市、区)要达到不低于人均0.2元的标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渠道不变、加强管理、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按照规划要求和各自承担的防治任务,安排相应的防治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