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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和单位2012年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保费补贴。

  能繁母猪、奶牛保险保费财政补贴8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1%,市财政补贴9%);育肥猪保险保费财政补贴5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10%,省财政补贴25%,市、县区两级财政共补贴15%);仔猪、种公猪保险保费由省财政补贴70%;小麦、玉米、油菜、水稻、棉花、马铃薯保险保费财政补贴75%(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市、县区两级财政共补贴10%);森林保险(公益林)保费财政补贴9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市、县区两级财政共补贴15%);森林保险(商品林)保费财政补贴55%(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25%)。苹果保险保费财政补贴50%(其中省财政补贴45.45%,市、县区两级财政共补贴4.55%);核桃保险保费财政补贴80%(其中省级财政补贴60%,市、县区财政各补贴10%);大枣保险保费财政补贴70%(省、市财政各补贴35%);设施蔬菜“银保富”保险保费省级财政补贴70%。各市、县区可根据自身财政、产业发展等情况加大财政补贴力度。

  保费其余部分由投保的农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五)时间安排。

  种植业保险工作应按照试点品种的相应农时及保险合同约定提前安排。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仔猪、种公猪等养殖业保险按照前一年度的时间续转。

  农业保险承办机构应强化管理,在农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保费后及时出具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以承保机构向农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出具的保险凭证为准,坚决杜绝先出险后投保现象的发生。

  (六)承办机构和业务分配。

  2012年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承办。原则上,以县区为单位,一个保险品种由一家保险公司承办(大枣保险除外),区域和险种的具体分配见附表。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覆盖面广、政策性强,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各试点市、县、区政府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或协调工作组,负责本地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制订工作方案,明确牵头部门,落实责任;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保险机构,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试点工作。金融办负责做好辖区内农业保险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监督等工作。农业、林业部门负责做好农业灾害鉴定技术的服务和农险查勘定损的工作。气象、水利部门负责监测、预报、预警农业气象灾害,以便及早防范,减少损失。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农业保险运作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沟通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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