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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省精神卫生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省精神卫生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陕政函〔2012〕52号)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建立陕西省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陕卫字〔2012〕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省卫生厅牵头的陕西省精神卫生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章,也不正式行文,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陕西省精神卫生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全省精神卫生的组织领导,增进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继续推动《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2015年)》(卫疾控发〔2008〕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发〔2011〕11号)的贯彻实施和精神卫生各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建立陕西省精神卫生工作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省政府领导下,研究拟定我省精神卫生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推进全省精神卫生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各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的精神卫生各项工作。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卫生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老龄办等16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省卫生厅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省卫生厅厅长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疾病预防控制处,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有关事项。办公室主任由省卫生厅疾病预防控制处处长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需要调整的,由成员单位提出,报省卫生厅备案。

  三、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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