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
(2009年3月1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2年2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综合治理
第三章 超限车辆通行规定
第四章 超限车辆检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治理公路超限运输,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的安全和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运输及其治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超限运输,是指车货超过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或者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限高、限长、限宽、限载标准的货运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四条 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工作按照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调配合、标本兼治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工作目标任务考核、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综合治理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工作,并确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治理公路超限运输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煤炭、国土资源、质监、财政、安监、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