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电信运营、广播电视等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技术标准,经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七条 下列场所和区域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一)《
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
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范围;
(二)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城市快速干线、地铁、隧道、大型桥梁的重要路段或者部位,以及区域公安检查站;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大型广场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
(四)物流中心、大型物资储备场所和农贸市场的重要部位;
(五)江河堤防、水库、人工湖及其他水利工程的重要部位;
(六)其他社会治安复杂场所。
前款所称重要路段、重要部位,是指涉及公共安全的路段或者部位。
第八条 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一)旅馆客房;
(二)集体和个人宿舍;
(三)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哺乳室等;
(四)金融、保险、证券场所中可能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的操作区域;
(五)选举箱、投票点等可以观察到个人意愿表达情况的区域;
(六)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
第九条 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区域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和使用费用,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其他场所和区域安装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其建设、管理和使用费用由所属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负责。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或者自行建设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遵守统一规划和技术标准,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