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征兵工作办法
(1994年9月23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根据2012年2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搞好新兵征集工作,确保兵员质量,促进国防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征兵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贯彻执行和切实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每年征集新兵的任务、条件、范围、时间和办法,由省政府、省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具体规定。
第四条 征兵期间,各单位招收职工工作应服从征兵工作,不得招收征集对象。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省军区、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征兵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应以兵役机关为主,抽调公安、民政、宣传、教育、卫生、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征兵工作,设武装部的,由武装部负责;不设武装部的,应指定一个部门或专人负责。
第六条 征兵办公室的职责是:贯彻上级征兵命令和有关政策规定,拟制本级征兵命令和征集兵员的分拨计划,组织应征青年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组织服装运输和发放,搞好新兵交接和起运,接收部队按规定退回的新兵,汇总征兵统计报表和工作总结。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征兵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和部队退兵的落户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