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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12年公立医院改革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3、落实专项补助经费。试点公立医院的人员经费、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由同级财政按规定拨付,经常性收支差额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落实对试点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的经费补助政策。对公立医院承担政府安排的公共卫生服务、紧急救治、救灾、援外等经费予以保障。根据国家政策,逐步化解公立医院历史债务。

  4、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完善院长聘任制,健全以全员聘用和岗位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实行因需设岗、全员聘用、竞聘上岗、合同管理。完善岗位管理、实行绩效工资,做到以岗定薪、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向技术骨干、学科带头人、临床医师和一线护士倾斜。

  (二)全面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在14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基础上,今年上半年巩固、完善、提升试点成果,下半年全省69所县级公立医院全面开展综合改革,年内基本完成改革任务。

  5、取消以药补医机制。县级公立医院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以省为单位统一招标、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制度;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含省级增补品种),配备比例要达到基本药物品种的90%以上,并科学合理使用;2012年下半年,全省县级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取消药品加成后的经费缺口部分,由省财政在审核的基础上给予补助。从2013年起,由州县财政在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统筹安排。

  6、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合理调整的原则,有效降低检验检查类服务项目价格,合理提高诊查费、手术费、护理费等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价格调整纳入医保支付政策范围。

  7、完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医疗保险按项目付费的支付方式,全面推行住院及门诊大病按病种付费,积极探索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严格执行参保(参合)病人住院医药费用周转金制度和即时结报制度,实行医疗救助“关口前移”,推行事前救助模式,完善基本医疗保障与大病医疗保障、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方便患者就医。

  8、健全经费补偿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稳定长效的经费补偿机制,按照省财政厅制定的全省县级公立医院财政补助机制相关办法,落实对县级医院人员经费、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补助政策,对县级公立医院经常性的收支差额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对政府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紧急救治、救灾、支援基层等经费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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