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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12年公立医院改革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12年公立医院改革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青政办[2012]8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2012年公立医院改革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青海省2012年公立医院改革重点工作安排
(二〇一二年三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各方面共同努力下,我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和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巩固成果,加快公立医院改革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2012年我省公立医院改革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进一步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破除以药补医,推行医药分开,完善补偿机制,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提高公立医院运行效率,促进公立医院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切实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推进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继续深入贯彻实施省政府办公厅《青海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方案》(青政办[2011]111号),结合改革进程,西宁市、格尔木市要在评估基础上进行“回头看”,继续深入推进各项改革措施,突出重点,加强薄弱,省级各相关部门继续加强指导、支持,使各项改革措施得以落实。

  1、破除以药补医机制。自2012年4月起,在西宁市和格尔木市公立医院全面取消药品加成,实行药物(含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取消药品加成后的经费缺口部分,由省财政一次性给予50%的补助,其余50%由两市财政足额拨付。从2013年起,两市取消药品加成的经费缺口部分,纳入两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2、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合理调整的原则,适当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查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降低检验检查类项目价格,加强医用耗材价格管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支付政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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