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2]7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扩大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加强项目管理,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号)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青卫妇社[2010]1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项目资金。2012年,全省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补助标准由25元提高到40元,新增的15元由省级财政承担70%,州(地、市)、县(区、市)级财政承担30%。新增经费主要用于扩大覆盖人群,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各地财政、卫生部门要根据辖区内服务人口数和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以及人均经费标准落实任务和安排补助资金,严格按照《青海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社字[2011]878号)要求,采取年初预拨60%,年底经考核发放剩余资金的方法,在全面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拨付资金。省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先预拨部分,考核后结算剩余部分的方式兑现,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得到有效落实。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提标后,各级卫生、财政部门按照村医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实际工作量,以不低于人均经费的30%支付给村医,并进行考核。
二、扩大服务内容。从2012年起将我省实施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11类增加至14类,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宣传和咨询、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高血压、Ⅱ型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风湿及类风湿)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以及省级扩大服务项目(地方病防控、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医治未病服务)。其中,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医治未病服务为今年新增项目;年内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电子化建档率达到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