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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2011年度立项建设院校启动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2011年度立项建设院校启动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川教函〔2012〕37号)


有关市教育局、财政局,有关高等职业院校举办单位: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意见》(川教[2010]4号,以下简称《实施通知》)和《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确定2011年度“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院校的通知》(川教函[2011]498号,以下简称《立项通知》)精神,“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2011年度4所立项建设院校对其项目建设方案进行了完善,填写了项目建设任务书,并通过了所在市教育行政、财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联合论证。经组织专家评议,省教育厅、财政厅审定,现同意你们启动执行项目建设方案及建设任务书(见附件),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有关市、有关学校要按同意执行的项目建设方案和建设任务书,正式启动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项目建设工作。

  二、有关市教育行政、财政部门及学校举办单位应切实履行项目建设任务书中对建设院校所承诺的各项政策及资金支持责任。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按照《实施通知》、《立项通知》和《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教〔2011〕119号)要求,加强对示范院校建设过程的指导、督促和支持,确保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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