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报告的中介机构对评价结论负法律责任。
五、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属地监管的原则依法对企业从事本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据《实施办法》予以处罚。对于需要吊销、撤销、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六、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9月7日公布的《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附件: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登记表
企业名称:
序号
| 登记内容
| 相关证明材料名称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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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规划行政许可
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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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生产储存场所产权
或租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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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全生产标准化
达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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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存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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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分管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学历、职称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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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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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
整改复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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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保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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