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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十三)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统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0.5%,用于本地区职业教育培训,并划出一定比例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企业要加大职业技能培训的投入,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确保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企业要将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与使用情况列为厂务公开内容,接受职工代表的质询和全体职工的监督。企业未依法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不得参加当年政府组织的各类评比表彰,企业法人不得参加市级劳动模范评选。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十四)落实公共实训基地能力建设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解决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资金问题,拓宽资金来源,多渠道筹措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资金。按有关政策规定,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用于市级公共实训基地能力建设。加强公共实训基地与企业、职业院校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人才共育”,通过为企业提供服务,获得企业支持,由企业为公共实训基地提供资金支持,提供设施设备并保持技术更新。鼓励社会或个人依法捐赠,多方争取社会融资,对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提供资金、实物或其他支持。
  (十五)加强职业培训资金监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等专项资金的管理,明确资金用途、申领拨付程序和监管措施。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及专项资金的审计,防止骗取、挪用、以权谋私等问题的发生,确保资金安全,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告。监察部门对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提高技能人才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
  (十六)落实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在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的各类招考中,对取得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报考相关职位时与高等教育大专(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国家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考试,对学历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聘任人员时,对取得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其工资待遇、职位晋升、考核定级及其他各项待遇按照高等教育大专(本科)学历毕业生待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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