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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九)鼓励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设备、场地等基本条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就业信息服务、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面与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同等对待。推行培训质量评估制度,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收费、培训等环节的指导与监管,规范职业培训市场,推动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
  (十)逐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切实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建立健全技能人才社会化考核体系。通过技能鉴定,推动企业自觉提高职工中具有职业资格人员的比例,进而逐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严格遵照“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推动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严格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管理,进一步提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重点抓好完善管理制度体系和鉴定机构管理评估,抓紧健全职业技能鉴定多元化评价体系,确保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规范有序。
  四、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支持力度
  (十一)完善职业培训各项补贴政策。加大各类培训鉴定补贴力度。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技能培训,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根据其获得的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按标准予以补贴;对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进行免费培训;对企业组织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技能鉴定的,可以对当年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职工本人给予培训补贴,不足部分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对于持一卡通的本省农村劳动者,自费参加培训后获取专项能力或职业资格证书,根据证书等级相应获得300至1200元的获证奖补;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劳动者按标准给予补贴。积极实施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大力开展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计划,认真抓好“技师、高级技师培养政府资助项目”、“优秀青年技能提升计划”以及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相关资助政策的贯彻落实,五年内通过校企合作培养产业急需的青年高技能人才10000名,选拔5000名优秀青年技能人才进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进行技能提升培训。
  (十二)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逐步提高职业培训的支出比重。要安排专项经费,对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职业技能竞赛、岗位技能提升、评选表彰等工作给予资金支持。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应不少于20%用于高技能人才的教育培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设立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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