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刀具制造、销售单位,应当具有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备案登记文件。
(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单位,应当具有国家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管理部门核发标注安全生产许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市国防科工部门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应当具有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四)剧毒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具有市级质监部门核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单位,应当具有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五)放射性物品单位,应当具有环保部门核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相关信息。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仿真枪、毒鼠强等国家明令禁止生产、制造、销售、购买、使用的危险物品信息。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传授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制造方法的信息。
三、严格危险物品互联网信息接入审查
拟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信息的,应当在依法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和备案登记号的网站上发布,并向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提交危险物品单位的生产、制造、销售、购买许可证件或备案证明文件等资质材料复印件,在网站上公布危险物品单位名称及其许可证件或备案证明文件编号,且发布的危险物品信息应当标注生产、制造、销售、购买单位营业执照确定的企业名称、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留存危险物品生产、制造、销售、购买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件或备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不得为无危险物品许可证件或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布危险物品相关信息。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对发现无许可证件或备案证明擅自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信息的网站,应当暂停接入,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互联网管理、通信管理、国防科工、安全监管、环保、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报告。
四、严格危险物品互联网信息记录巡检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危险物品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危险物品信息上网发布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