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出席医疗事故鉴定听证会
应注意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⑴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律师向医学会递交医方或患方持有的有关病历资料及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陈述意见,同时提交本方陈述意见所引用的公认学说(实践中,鉴定专家难以阅读全部病历资料以及某些医学专业涉及的规范、常规);
⑵抽签选择专家库专家时,应注意案件涉及的主要学科鉴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在需要查明死亡原因及明确伤残等级的鉴定中,可以抽取法医专家;
⑶充分准备鉴定专家可能发问或提出的问题;
⑷提请医学会调查相关医务人员是否具备或符合执业资格、执业类别;
⑸注意审查医学会对本案主要学科和辅助学科的划分是否科学准确(因涉案学科可能不止一个医学专科,不同的医学专科又涉及不同的专业知识。如果专业学科、主要学科和辅助学科的划分不科学、不准确,则无法保证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⑹听证过程中,尊重专家,认真回答专家的提问,听从医学会工作人员安排。
10.质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包括但不限于:
⑴鉴定书依据的鉴定材料(病历资料等)是否真实、合法;
⑵鉴定程序是否违反《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⑶鉴定结论是否与本案客观病历(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及《
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物说明书》、医学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相抵触;
⑷申请法院调取鉴定笔录、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作证,以判断是否存在与鉴定结论相互矛盾之处。
如发现有但不限于上述任一情形者,可依法申请进行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1.避免或克服因缺乏医、药学知识而盲目采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现象
包括但不限于:
⑴办理患方的律师应尽量通过对病历证据的质证,证明其缺乏真实、合法、准确性,从而有效阻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⑵办理患方的律师需要依据前述方法据理反驳并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司法部门公布的合法资质鉴定机构);
⑶办理患方的律师要在收到医疗事故鉴定报告后,尽量主动咨询、征求医学专家的专业意见,以弥补自己医学、医药专业知识的不足;
⑷组织专家讨论并向法院有关部门交换意见。
12.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出现以下情形,承办律师应及时提醒并指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虽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构成医疗事故,但当事人对伤残等级、医方过错程度等的鉴定意见有异议;
⑵通过质证发现鉴定意见与争议案件的客观事实及有关规范标准相冲突;
⑶直接申请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13.伤残等级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