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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广州律师办理医患纠纷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如患方提起医疗技术服务合同违约之诉的,医方也可提出相关证据证明医院已依约按规范进行医疗服务。
  2.患方举证责任
  患方就是否存在医患关系、医疗过错、损害结果及损害结果涉及经济赔偿范围、数额、医方存在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及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等承担举证责任。
  办理患方的律师要完成是否存在医患关系、损害结果的举证。在此基础上,该方律师还要对经济赔偿数额进行举证,举证前应当确定合理的赔偿预算方案,不能发生漏项。当医疗尚未终结或情势复杂造成预算困难时,应保留相应的诉权,避免举证不力。此外,在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方面,可提出对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对伪造、篡改病历方面亦可提出相关笔迹、痕迹等司法鉴定申请。
  由于存在责任竟合,患方亦可提起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的违约之诉。在医疗技术服务合同违约之诉的案件中,患方即原告应承担“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合同违约之诉中,守约人是不存在精神损害的。因而,诉讼请求中主张“精神抚慰金”这一赔偿项目不会得到支持。建议律师在办理患方时,如无特殊原因,尽量以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提起诉讼。
  3.当事人举证期限
  当事人应对举证期限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一般情况下,依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依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15日。举证期限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及时向法院申请延期。
  4.诉讼证据保全和调取申请
  为避免医疗机构伪造、隐匿、篡改、销毁病历的争议发生,防止尸体、检验标本等灭失或为了查阅和复制涉案证据,在提起民事诉讼时,患方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和调取申请。医方律师则应向法院申请调取患者在其他医院就诊资料,保存于患方的诊治资料或封存诊治资料。
  5.诉讼阶段查阅并复制证物
  在诉讼过程中,患方律师对无法查阅或复制的相关病历资料及证据保全后由法院调取的证物进行查阅、复制,用以质证和书写补充诉状及初步推定前述内容是否适合作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检材。
  6.司法文检鉴定
  病历资料或其他证据有伪造、涂改、添加或其它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情形的,患方律师可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司法文检鉴定申请。在患方对相关说明告知文书上的签名进行否认等情况下,医方律师可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司法文检鉴定申请。法院文检鉴定项目一般包括签名笔迹鉴定、是否连续书写笔迹鉴定、添加、篡、涂改笔迹鉴定等。
  7.诉讼证据交换与质证程序
  在该程序中,注意审查以下事项:
  ⑴审查病历资料是否完整;
  ⑵审查病历资料书写是否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⑶决定是否申请司法文检鉴定;
  ⑷确定是否存在鉴定不能的情形(鉴定不能是指检材不真实、不合法、缺失或不完整,因而不能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等)。
  8.法院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患纠纷案件,法院一般委托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律师可协助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再次鉴定申请。首次、再次鉴定意见有瑕疵或有缺陷的,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对有瑕疵或有缺陷部分的鉴定意见进行补充鉴定。与诉前当事人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比,法院委托鉴定能够及时发现鉴定材料上的瑕疵或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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