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当事人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
医患双方合意,共同书面委托医方所在地的市级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初次鉴定或省级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再次鉴定;双方不能合意的,患方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双方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申请,由其审核后移交或委托有关医学会组织鉴定。
(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诉程序
该程序是当事人为争取再次鉴定而提起。根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鉴定专家资格、执业类别、鉴定程序三方面进行具体行政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但由法院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除外。
第二章 诉讼阶段
一、医疗行政诉讼程序
医疗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因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当而提起的诉讼。对方当事人律师则可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二、医疗刑事诉讼程序
医疗刑事诉讼是指患方认为医务人员涉嫌医疗事故罪的,依法可以向司法机关提请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在该程序中,办理医方的律师受委托可为相关医务人员提供法律帮助及辩护。
三、医疗纠纷民事诉讼
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是指医患纠纷发生后,患方向医疗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或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之诉;医方就患方拖欠医疗费向患方所在地或医方所在地法院提起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之诉的程序。
(一)起诉时注意的问题
包括但不限于:
1.责任竞合。根据民事责任竞合原理,患方可以选择提起医疗侵权民事赔偿之诉或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之诉。医方一般提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之诉。
2.诉讼请求可综合案情、证据提起。医疗损害涉及的经济赔偿(包括伤残补助费、营养、护理期限、休息期限、医疗依赖期限及费用等)需要鉴定后方可确定,办理律师可根据鉴定结果及最后一次法庭辩论时间适时变更诉讼请求。
3.事实与理由。根据证据审查情况或已获取的证据范围决定书写简易诉状或非简易诉状。书写简易诉状的,一旦相关证物具备或搜集到对方当事人过失证据的,则可夯实事实与理由。
4.递交诉状时可根据情况提交证据目录、经济损失赔偿计算依据、提起证据保全申请以及相关司法鉴定申请。
上述步骤是不可或缺的,尤其对办理患方的律师而言。其中证据保全申请主要针对诉前无法查阅或复制的部分病历(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
(二)行为能力鉴定
对涉及精神疾患或患者处于神志不清的状态的医患纠纷案件,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为能力司法鉴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鉴定材料。
(三)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
1.医疗机构举证责任
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患方不配合医疗机构诊疗及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承担举证责任。
办理医方的律师应首先确认医患关系发生且未超过诉讼时效,而后决定,在举证期限内可以主动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证明医方无过失行为或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提出患方不配合治疗的相关证据或提供相关医学专著以证明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