⑸雇佣的护工是否实施应当由护士完成的工作;
⑹雇佣的护工是否具有生活护理的健康证。
4.医疗机构的大型医疗器械是否取得使用许可证(包括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岗证书);
5.医疗机构自制药剂是否取得制剂许可证以及药剂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九)在医方明确充分地说明告知的情况下,患者及其亲属是否存在不配合诊断、治疗、护理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1.拒绝使用适当治疗或抢救药物的;
2.拒绝进行有关常规及特殊项目检查的;
3.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的;
4.拒绝医生留院观察建议的;
5.拒绝医生转院检查或治疗建议的;
6.拒绝支付有关医疗费用的;
7.对猝死或其他死亡诊断有异议或疑义而又拒绝进行尸体解剖的;
8.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病史、既往病史、家族史、药物过敏史等情况的;
9.违反医嘱自行服药的;
10.住院期间经常擅离病房,导致医方无法开展系统且正规治疗的。
患方有但不限于上述行为之一的,除了医方没有履行充分说明告知义务外,即使发生确定的损害结果,医方亦可能不承担民事责任或可免除、减轻医方的民事责任。
(十)实物封存与检验
疑似因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及时进行检验。
(十一)病历资料复印和封存
医患纠纷发生后,为避免医疗机构伪造、涂改、隐匿病史资料,患方应复制根据《
侵权责任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卫生部相关规范规定可复制的相关病历内容、收费清单等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加盖病史复印专用章,然后医患双方将全部病史资料予以封存,在封条上签名盖章并写明封存日期。复制或封存病历的时机越早越好,如能够在封存前对拟封存的病历进行逐页编码(用大写汉字)或列出封存清单则更好。
(十二)尸体解剖
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双方可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尸体解剖委托或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尸体解剖申请(具有冰冻条件的情况下,可于死亡后7日内提出),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尸检申请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通常情况下,医疗机构可向患方告知拒绝尸检的法律风险;医疗机构仅具有尸检建议权,最终能否尸检或申请尸检的决定权均在患方。办理医方的律师可提示医院将尸检建议记载在病历中并应当有患方是否同意尸检的签名。患方拒绝签名的情况下,可建议在场的第三方人员或医方两名工作人员签名佐证。
四、参与医患协商及行政部门调解
(一)医患双方协商程序
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争议民事责任时,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
(二)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程序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可结合《
侵权责任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规范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