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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广州律师办理医患纠纷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⑷患者病情需要留置观察而未予留置观察的;
  ⑸对患者病情、既往史、家族史及药物过敏史没有追问或记录即得出临床诊断的;
  ⑹对病情复杂或危重患者未按规定请示上级医生或未及时安排院内、院外会诊的;
  ⑺护理人员没有按照护理规范、常规要求进行护理观察的;
  ⑻病理穿刺、活检组织未按规定置放或标记的;
  ⑼病历书写违反规定的;
  ⑽医疗机构提供的大型医疗设备不符合法定标准或安全要求的;
  ⑾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
  ⑿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
  以上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在先,造成漏检、漏诊、误诊、误治的,医疗机构可被推定为医疗实体上违规。医疗实体上违规与全部或部分损害后果可能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疏于履行法定充分说明告知义务违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⑴使用有明显毒、副作用的药物而没有充分说明告知;
  ⑵使用创伤性或风险性的特殊检查项目而没有充分说明告知;
  ⑶使用费用昂贵的特殊检查项目而没有说明告知;
  ⑷病情危重或恶化没有及时说明告知;
  ⑸进行试验性诊疗未说明告知;
  ⑹手术治疗、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而没有充分告知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且没有取得书面同意。
  以上疏于履行法定充分说明告知义务的, 初步判断医疗机构侵犯了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如患者有损害后果的,医疗机构的上述违规行为可视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间具有难以排除的因果关系。
  (七)审查治疗阶段是否发生违规行为
  1.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违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⑴没有适应症就盲目用药或手术的;
  ⑵虽有适应症,但同时存在禁忌、慎用症而未予注意和及时调整药物仍予使用或手术的;
  ⑶违反药物剂量、维持量、使用期限、输液速度、给药途径、配伍等规定的;
  ⑷麻醉前对病情评估不足而影响手术效果的;
  ⑸麻醉前、麻醉期间用药不当的;
  ⑹硬膜外麻醉选择不当的;
  ⑺全身麻醉选择不当的;
  ⑻麻醉恢复期治疗、护理不当的;
  ⑼手术适应症及时机掌握不当的;
  ⑽清理呼吸道操作不当的;
  ⑾探查、切除手术违反相应手术规程的;
  ⑿术后拔管时机不当的。
  2.疏于履行法定说明告知义务违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⑴使用有明显副作用的治疗药物而未说明告知的;
  ⑵择期手术未告知患者可选择输入自身血而予输入异体血的;
  ⑶未履行术前谈话、签字程序而施予手术的(体表手术除外);
  ⑷明知医疗技术条件欠缺而未建议患者及时转诊的;
  ⑸虽有手术指征但擅自扩大手术范围的;
  ⑹未用合理、经济的手段进行治疗的。
  以上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直接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造成损害结果的,医疗机构难以免责。
  (八)审查其他违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1.雇佣医护人员是否具有执业资格;
  2.雇佣或合作交流的外国医生是否申领临时行医证;
  3.是否发生执业类别错误:
  ⑴医疗机构是否超出执业类别、科目许可范围;
  ⑵医师是否符合其执业类别;
  ⑶护士是否取代医生下达医嘱或改变医嘱;
  ⑷护士是否在手术室巡回间隔期间实施应当由麻醉师完成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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