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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广州律师办理医患纠纷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四)经济损失,指医疗机构及其雇员因为过度医疗(检查)而过失地对患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患方已发生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必然遭受的损失)。
  办理律师应特别注意分析患者预期必然遭受的损失。
  (五)患者隐私,指由于被非法泄露,或未经患者同意而公开其病历,从而给患者带来精神损害的事实。
  (六)违法、违规行为,对医方而言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操作常规的医疗行为。
  办理律师依上文所列之范围逐项审查医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七)因果关系,指医方对患方实施完毕的医疗行为与患方目前发生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法律上难以排除的因果关系。
  办理律师需要分析判断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患方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八)诉讼时效,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定诉讼时效相同。
  需要注意,医患纠纷的特殊性在于其所涉及的人身损害结果,往往系“多因一果”。患者由于缺乏医学专业知识及医疗行业信息,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导致难以区分造成人身损害结果的原因是患者疾病的自然转归还是医方的医疗过失,以至于患方通常无法知道权利已被侵犯。因此,诉讼时效的起始日往往难以确定。实践中,常以患者从对其实施了损害行为的医疗机构出院日或在出院后初次确定损害结果日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日,但依生活常识能判断的除外。要注意,患方向医方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赔偿请求可致诉讼时效中断。另外,以医疗服务合同为诉由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二、进行风险告知,签订相关办理合同
  (一)风险告知
  医患纠纷案件覆盖多学科知识,涉及司法文检、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因果关系、伤残等级、营养护理期限以及医疗依赖等多种鉴定,致使开庭次数多、审理周期长,加之各种人为因素的影响,使得诉讼风险难以预料,诉讼成本相对较高。因此,律师在受理案件时应注意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将涉及案由选择、法律适用、诉讼标的、办理费的收费标准及费用交纳期限和方式、诉讼风险等内容,明确告知当事人,并按广州市律师协会的规定,要求当事人在《诉讼风险告知书》上签字。
  (二)律师费收取方式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存在明显的不一致,加之此类案件存在许多主、客观影响因素,律师办案难度大。因此,律师可参考《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按件收费或协商收费。患方办理律师采取风险办理协商方式收费的,建议收取一定的基础办案费用,尽量避免完全风险收费。
  (三)签订《聘请律师委托合同》
  医患纠纷案件的委托办理合同有其特殊性,一般分为全过程事务委托办理合同和专项事务委托办理合同。全过程事务委托办理通常是指办理案件的某一诉讼阶段,如一审、二审或从起诉到本案执行完毕。
  专项事务办理包括但不限于:
  1. 代为调查、取证;
  2. 提供《个案分析咨询报告》;
  3. 参与封存病历或“现场实物”;
  4. 办理“现场实物”鉴定申请;
  5. 提起尸体解剖申请及监督尸体解剖过程;
  6. 参加当事人协商;
  7. 代为提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争议处理、调解以及
  进行“医疗事故罪”刑事控告;
  8.出席初次或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由法院委托的各
  种司法鉴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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