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广州律师办理医患纠纷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为提高我市律师办理医患纠纷案件的质量,帮助律师在办理医患纠纷案件中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市律协特发布《广州律师办理医患纠纷案件业务操作指引》,供广州市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参考适用。本操作指引由市律协医事法律专业委员会负责起草,在广泛征求全市律师和相关法律专业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提交市律协第七届第十八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将《广州律师办理医患纠纷案件业务操作指引》予以正式发布。在实践适用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至市律协。
联系人:戴哲
联系电话:020-83553602
E-mail:gzlx@188.com
附件:《广州律师办理医患纠纷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
广州律师办理医患纠纷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2012年3月3日经广州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第十八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为提高我市律师办理医患纠纷案件的质量,帮助律师在办理医患纠纷案件中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广州市律师协会特制定本操作指引,供广州市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参考适用。
本操作指引所称的医患纠纷是指在医疗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后,患方对医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不满意,或认为由医方所实施的医疗行为、提供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以及输入的血液制品不合格,侵害其合法权益而引发的纠纷。
第一章 诉前准备阶段
一、接待客户,初步审查医患纠纷基本事实
(一)办理律师需要审查有无证据可以证明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患关系(即看病或求医的法律事实)。审查资料主要有:
1.挂号凭证;
2.门诊病历本;
3.医疗费收据;
4.检查、检验报告单;
5.出院记录;
6.诊断证明书;
7.休假证明;
8.其他相关文件。
(二)办理律师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时,需要考查和分析的主要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1.是否存在医患关系;
2.是否发生人身损害结果;
3.是否发生经济损失;
4.是否存在泄露患者隐私或未经患者同意而公开其病历的事实;
5.是否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6.医方或者患方是否存在过失;
7.医方行为与患方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8.诉讼时效。
医患纠纷并不都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有的医患纠纷既有人身损害结果也有经济损失发生;而有的医患纠纷虽然没有人身损害结果,但却有经济损失发生;有的仅存在精神损害结果(例如:泄露隐私)。
(三)人身损害结果,指在医疗活动过程中或之后,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由于过失而导致患者遭受不良后果(如延长病程、增加痛苦、功能障碍或丧失、存活期缩短、死亡等)。
办理律师需要审查用于证明患者发生了某种具体损害结果的相关证据,包括在医疗过程尚未终结、损害结果尚不能确定时,与损害结果发生相关的证据。在通常情况下计算赔偿额时,这些证据不仅是患者进行索赔需要明确的事实,而且具有使患者保留有关的诉权,待损害结果可以量化后便于进行追加赔偿额或另行起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