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三) 房屋高度大于24米且屋盖结构超出《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和《网壳结构技术规程》规定的常用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暂不含轻型的膜结构)。
第四十九条 (申请资料)
建设单位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表;
(二)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及主要抗震措施;
(三)工程勘察报告;
(四)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
(五)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
(六)初步设计文件;
(七)设计时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
(八)对要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当提供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第五十条 (许可条件)
市建委按照以下标准通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分类、抗震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抗震概念设计、主要结构布置、建筑与结构的协调、使用的计算程序、结构计算结果、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抗震性能评估等符合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通过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的专项审查。
第五十一条 (许可时限)
市建委应当自接到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是否通过审查的决定(不含专家审查时间和省住建厅制作许可文件时间)。
第四节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
第五十二条 (许可依据)
市建委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不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
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广东省人民政府128号令)第1项: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核准,委托地级以上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五十三条 (申请条件和许可事项)
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义进行工商注册并且拥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企业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的,市建委受省建设厅的委托,根据申请进行核准。
第五十四条 (申请资料)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