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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建委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建委办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核准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广东省人民政府128号令)第4项: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按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的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丙级及以下资质核准,委托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四十三条 (申请条件和许可事项)

  市建委受省建设厅的委托,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下列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进行核准:

  (一)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
  (二)建筑、市政公用、水利、电力(限送变电)、农林和公路六个行业的工程设计行业丙级资质、工程设计专业丙级资质、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专业丁级资质。

  第四十四条 (申请资料)

  企业首次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五)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六)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七)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个人业绩材料;
  (八)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 (许可条件)

  市建委按以下标准核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参考《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

  (一)工程设计行业丙级资质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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