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许可时限)
市建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时限为商品房项目六日,其它项目十五日。
第五节 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许可
第二十七条 (许可依据)
《
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第
三条:“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行政许可的具体业务由各级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主管机构)负责。”
《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7部委令二OO四年第5号)第
四条:“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的协调工作。国务院财政、建设、铁路、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内散装水泥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第一点:“为推动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做好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由国家计委牵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内贸部、人民银行、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参加,建立散装水泥工作部际协调会议制度。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是散装水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负有行政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申请条件和许可事项)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由市建委根据申请进行许可:
(一)本市(不含番禺、花都、萝岗、南沙区和增城、从化市)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等工程)。
(二)中央、部队、外省和省内其它城市在本市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十九条 (申请资料)
施工企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申请报告;
(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三十条 (许可条件)
市建委许可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业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三十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三)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等特殊原因的。
第三十一条 (许可时限)
市建委收到施工企业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六节 城市道路设计审批
第三十二条 (许可依据)
城市道路设计审批的依据是《
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
九条:“城市其他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市政设施的,必须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的费用。城市其他建设工程毗连市政设施的,应当按规定留出安全间距。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申请条件和许可事项)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道路与既有市政道路接口专项设计,由市建委根据申请进行城市道路设计审批。
第三十四条 (申请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