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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建委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建设单位的申请书;

  (二)拟建设场地工程勘察报告;

  (三)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说明书、图纸、设计概算);

  (四)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五)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条 (许可条件)

  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的标准为:

  (一)工程建设规模、内容与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的符合性;

  (二)总体布局是否合理、符合规划要求;

  (三)有关消防、环境保护、人防、疾控等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的工程措施执行相关部门审核意见情况;

  (四)市政公用设施是否落实;

  (五)各专业审查部门意见是否合理,相互之间是否协调。

  第二十一条 (许可时限)

  市建委办理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手续,应当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

第四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十二条 (许可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申请条件和许可事项)

  市建委根据申请对以下建筑工程进行施工许可: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房屋建筑工程除外)。

  第二十四条 (申请资料)

  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管理报建登记证明;
  (二)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投资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第二十五条 (许可条件)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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