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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建委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三条 (申请条件和许可事项)

  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义进行工商注册并且拥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企业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的,市建委根据申请进行核准(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有权核准资质的企业除外)。

  第十四条 (申请资料)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市建委申请领取暂定资质证书:

  (一)申请报告及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验资报告;

  (六)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按照不低于三级资质的注册资本和人员条件申请暂定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许可条件)

  设立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四)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五)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六)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七)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八)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九)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十)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十六条 (许可时限)

  市建委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手续,应当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十四日内完成。

第三节 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第十七条 (许可依据)

  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的依据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省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第十八条 (申请条件和许可事项)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市建委根据申请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一)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上的新建、扩(改)建的工业交通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二)总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

  (三)总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建筑群;

  (四)重要、特殊、复杂的工程或由市发改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需要送审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及省建设厅委托审查的项目。

  第十九条 (申请资料)

  申请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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