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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建委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申请条件和许可事项)

  工商注册地在本市的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市建委根据申请进行行政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第九条 (申请资料)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参考:《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建[2001]82号)}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七)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九)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第十条 (许可条件)

  市建委根据下列条件进行许可:{参考:《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建[2001]82号)}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第十一条 (许可时限)

  市建委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办理时限为二十日(需要其他专业部门审查的,相应增加二十日的其他专业部门审查时间),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以延长十日。

第二节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第十二条 (许可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不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办法》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的行政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计划、国土房管、规划、环境保护、市政园林、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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