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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建委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建委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穗建法〔2012〕4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我委制定了《市建委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向我委反映。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市建委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市建委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行使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许可原则)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同一个许可行为在不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有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

  (二)同一机关制订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特别规定或者生效时间在后的规定。

  第四条 (一般程序)

  办理城乡建设行政许可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本规定分则中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一)申请人将申请资料递交本委办事窗口;窗口办事人员初步审查申请人是否已提交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申请资料,提交的申请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对申请资料齐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当场办结。

  (三)对申请资料须经调查核实、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承办机构于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事项,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者《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四)承办机构对已经受理的申请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提出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意见报委领导批准,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其它法定许可证件。

  第五条 (特别程序)

  城乡建设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公示、听证等听取意见程序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许可决定送达)

  城乡建设行政许可决定当场作出的,由申请人当场领取决定书或证件;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或者按照申请表上的地址以挂号信的方式邮寄送达;采用前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等方式送达。

第二章 法定行政许可

第一节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第七条 (许可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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