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在借款申请表中填写了“其他收入”时还需提供借款申请人收入证明原件(原件彩色扫描后存档)。其他收入是指除借款申请人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外的其他合法收入或配偶收入;
(十二)除借款申请人以外的买受人提供的同意抵押声明书原件(原件扫描后存档);
(十三)提前放款时,提供担保函、声明书或契税完税证原件(原件彩色扫描后存档)。
(十四)借款申请人身份证签发城市与户口簿所在城市不一致的,要提供户口所在地城市的身份证办理回执及临时身份证,并由本人填写情况说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署意见并盖章同意后办理。(情况说明原件扫描后存档,身份证办理回执、临时身份证原件扫描后退回)
申请一手商品房买卖贷款的,除提交上述第一款(一)到(十四)项的材料以外,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首页、网签时间页等有效页的原件、复印件(原件核查、扫描后退回;复印件须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及受理网点经办人签章);
(二)商品房买卖首期发票原件、复印件(原件核查、彩色扫描后退回;复印件须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及受理网点经办人签章),商品房买卖首期收据无效;
(三)供楼账号及收款人账户账号原件、复印件(原件核查、扫描后存档,复印件须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及受理网点经办人签章)。收款人账户的认定:一手楼预售期间,开发商监控账户为有效收款账户;确权期间,开发商的基本户为有效收款账户。
申请二手商品房买卖贷款,除提交上述第一款(一)到(十四)项的材料以外,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原件核查、彩色扫描后退回;复印件须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及受理网点经办人签章),房产证有多个产权人的,还需要提供共有产权证原件、复印件(原件核查、彩色扫描后退回;复印件须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及受理网点经办人签章);
(二)商品房最终评估报告有效页原件(原件核查、彩色扫描后存档);
(三)供楼账号及收款人账号原件、复印件(原件核查、彩色扫描后存档;复印件须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及受理网点经办人签章);
(四)二手楼卖方(售房人)委托他人代收款的,需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复印件(原件核查、彩色扫描后存档;复印件须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及受理网点经办人签章);
(五)房产证上产权人的配偶同意出售共有财产声明书原件(原件扫描后存档)。
第三十三条 借款申请人符合贷款条件,提交材料准确、齐全的,中心在收到银行初审意见后8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贷款申请的决定。
提交材料不齐的,中心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补充材料后再审的决定。
借款申请人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中心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贷款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中心作出同意贷款的决定、补充资料后再审的决定或者不予贷款决定,均由中心通过贷款审批系统即时传送到受理网点经办人。
第三十五条 受理网点经办人员负责将中心贷款审批决定及时告知借款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贷款发放审批。中心同意贷款申请后,借款申请人申请发放贷款金额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第三十二条的全部材料(在同意贷款审批阶段已经扫描至贷款系统的材料,则无需再次提供);
(二)借款合同有效页原件、复印件(原件核查、扫描后退回;复印件须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受理网点公章或业务章、经办人签章);
(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品房的保险单原件(原件核查、彩色扫描后退回);
(四)申请发放一手楼贷款金额的借款申请人,除上述(一)至(三)的材料以外,还需要提供抵押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原件核查、扫描后存档;复印件须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受理网点公章或业务章、经办人签章);
(五)申请发放二手楼贷款金额的借款申请人,除上述(一)至(三)的材料以外,还需要提供他项权证、全部首期发票或收据的原件、复印件(原件核查后扫描,他项权证须加盖受理网点公章或业务章并原件扫描后存档,首期发票或收据原件扫描后退回;复印件须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受理网点经办人签章);
(六)申请提前放款的借款申请人,除了上述(一)的材料外,一手楼需提供抵押办理回执,二手楼需提供担保函、声明书及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原件核查后扫描,抵押回执、担保函及声明书原件扫描后存档,契税完税证原件扫描后退回;复印件须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及受理网点经办人签章)。
(七)借款申请人身份证签发城市与户口簿所在城市不一致的,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城市公安机关签发的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原件扫描后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