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于居住地和工作单位在两个行政区划内的适龄公民(以单位所在地为主),如已在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参加义务植树或缴纳绿化费的,各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将依据登记卡内容不再重复安排义务植树任务或收取绿化费。
三、征收及管理方法
(一)乌鲁木齐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区(县)义务植树劳动的相关指标及统计年报中公布的辖区常住人口中适龄人口的总数,核定各区(县)应完成的年度绿化费收缴总额,并将收缴任务下达至各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二)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非税〔2010〕8号)规定,绿化费的征收执行属地管理原则。乌鲁木齐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各区(县)下达当年义务植树计划任务,各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当年义务植树计划任务进行分解,并安排执行,根据任务安排及完成情况进行绿化费的征收工作。
(三)为强化征收力度,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各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可委托本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绿化费的收缴工作,或由辖区人民政府根据区(县)实际,委托有征收能力的部门代征。除受委托的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以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
(四)绿化费应按照自治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收缴。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五)各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完善的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对辖区内适龄公民义务植树的尽责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在年度义务植树活动结束后,根据适龄人群履行义务植树任务的数量和质量核定应缴的绿化费,并向缴费义务人下发各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签章的《公民义务植树绿化费缴款通知书》。
(六)缴费义务人在收到《公民义务植树绿化费缴款通知书》30天内,按标准缴清绿化费。
(七)各区(县)绿化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要接受监察、财政、审计、价格主管部门及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
(八)绿化费收入和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财政三级分成,其中:自治区级10%,市级10%、区(县)级80%。各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征收的绿化费按照分成比例缴入各级国库。
(九)绿化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绿化费按照《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科目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