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12〕25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9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乌鲁木齐市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增强适龄公民履行植树义务的法律意识和自觉意识,提高义务植树的尽责率,逐步完善义务植树运行管理机制,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民义务植树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辖区内绿化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本办法所称“义务植树绿化费”(以下简称绿化费),是指未履行公民植树义务或以以资代劳方式履行植树义务的公民依法缴纳的费用。绿化费缴费义务人是指18-60周岁的男性公民、18-55周岁的女性公民(以上含居住满一年的暂住居民),未履行公民植树义务或以以资代劳方式履行植树义务的,应当缴纳绿化费。
下列情况可免收:
(一)农牧区直接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牧民;
(二)丧失劳动能力者、残疾人员;
(三)在校大中专、高中学生;
(四)享受社会低保人员、领取生活补助金的下岗失业人员;
(五)驻疆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部队官兵。
二、征收标准
(一)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将年度适龄公民义务植树任务量化为每年每个公民3个劳动工日,每个工日按照15元缴纳绿化费;
(二)未参加辖区全民义务植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征收标准全额收取义务植树绿化费;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绿化委员会给予行政处罚:1.单位或个人不履行植树义务,且不缴纳绿化费的,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除按规定收缴绿化费外,并处以应缴绿化费1-2倍的罚款。2.植树单位达不到栽植质量要求的,又不按要求补植或者重植的,对单位处以应当补植或者重植所需费用2至3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