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抗力等级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拆除等级人民防空工程,必须补建不低于原抗力标准的等级人民防空工程;
(二)拆除非等级人民防空工程,必须补建6B级以上抗力标准的等级人民防空工程。
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不得小于原工程拆除面积。
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不得代替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
二十条规定:“经批准拆除补建人民防空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以补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补建,但必须按应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建设。”
第二十条 拆除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其权属应当属于被拆除人防工程原权属人。无法确认权属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以补建方式拆除人防工程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补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情况登记表》(在网上填写);
(二)计划部门对补建人防工程的立项批文或有关计划审批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补建人防工程的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规划部门关于补建人防工程报审方案的历次复文(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二十二条 申请以缴纳易地建设费方式拆除人防工程的,应当提供缴款证明文件,并就应缴纳的易地建设费提供担保。
第三章 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许可
第二十三条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
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