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办理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报建人需持建设单位授权委托证明书(在线填写和打印);
(二)《建设项目情况登记表》(在线填写和打印);
(三)申请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函(说明该建设项目地址、规模、性质、总建筑面积、首层建筑面积、地下室概况等);
(四)计划部门的立项批文或有关计划审批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规划部门关于报审方案的历次复文(复印件加盖公章),如有附图,应提交原图核对;
(七)规划部门审定的方案蓝图一份(建筑平、立、剖图纸及总平面图)。
第十七条 分期建设的小区,建设单位申请统筹建设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情况登记表》(在网上填写);
(二)申请小区防空地下室统筹建设的报告(说明该小区地址、规模、性质、总建筑面积、居住人口等);
(三)小区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
(四)计划部门的立项批文或有关计划审批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规划部门关于报审方案的历次复文(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二章 人防工程拆除审批
第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
二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第十九条 《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
十九条规定:“经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位置,由拆除单位限期予以补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