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所称“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等生产性建筑”是指:工业厂房、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验收用房、厂房附属更衣淋浴用房、厂房附属仓库、门卫、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以及依据相关投资项目批文以及规划批文等核准文件、备案内容确定为制造业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生产性仓库等。
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办公会议用房等工业建设项目中的非生产性用房,以及物流仓库建设项目中的非生产性仓库,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九条 首层或夹层为架空层,或顶层或夹层为复式建筑的民用建筑,应按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单体工程建筑设计方案中的层数与建筑面积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第十条 由同一建设单位成片综合开发的民用建筑项目,需要统筹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在分期建设时,应当在本期建设项目中完成后期应建防空地下室;如防空地下室确实需后期建设的,需在报建时提供后期建设项目的规划批复,并就应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经规划部门批准,在同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成片综合开发民用建筑项目中,建设单位最近5年内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新建人防工程,其防空地下室面积超过应建面积部分,可用于同一建设单位在该项目后期单项工程中。
除上述情形外,不同项目配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不得相互抵扣。
第十二条 重要经济目标和重点防护单位新建民用建筑的,应按照防空专业队工程的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十三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开发项目,按照人民防空工程规范修建的比例不得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的50%。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因《广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地质、施工等客观原因申请易地建设的,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由具备乙级以上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
第十五条 各类学校教学楼是指:用于教学的各类用房,包括教室、实验室、室内体育馆(室内操场)、活动室、图书馆、阅览室、报告厅、多功能厅、学生实训用房(车间)以及连接上述用房的连廊等。食堂、宿舍、教师办公室、教研室、会议用房以及配电、门卫等辅助用房属于非教学用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