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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执行《广州市民防办公室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地质、施工等客观条件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时修建的,经市级以上(不含县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的经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批时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规定:“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建相应于首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其余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粤府办[1996]79号)规定:“新建、扩建、改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必须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经充分论证,确因地质、地形或施工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由建设单位报经市人防办公室批准,可以不建,但要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实际造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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