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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执行《广州市民防办公室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执行《广州市民防办公室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穗民防法〔2012〕32号)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我办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广州市民防办公室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广州市民防办公室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结合我市人民防空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市、区、县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 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审核(在市规划局审批的)由市民防办受理。

  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审核(在区、县级市规划分局审批的)、人防工程拆除审批、防空警报设施拆迁审批,由所在区、县级市民(人)防办受理。

  第四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人民防空业务时,应当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建设单位在办理行政许可业务时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第五条 人民防空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

第一章 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审核

  第六条 《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规定:“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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