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中型以上供水工程;
8.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并使用市级水利资金的工程;
9.其他由市水务局直接组织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番禺区、花都区、萝岗区、南沙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三)上述(二)项以外的其他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除上述(一)项以外的本级政府组织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第一百零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的,应当向市水务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提交材料的目录清单;
(三)需报送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的项目,提供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四)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提交符合审批权限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五)初步设计报告书;
(六)水文分析复核报告;
(七)工程测量及地质勘察报告;
(八)工程设计计算书;
(九)工程设计蓝图;
(十)工程投资概算书;
(十一)移民安置、淹没处理、征地拆迁及工程永久占地处理专题报告;
(十二)技术较为复杂或者规模较大的项目,提交水工模型试验报告及其它试验研究报告;
(十三)技术较为复杂或者规模较大的项目,提交机电、金属结构设备专题论证报告;
(十四)主要工程量计算书及初审单位审核表;
(十五)测量、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十六)按规定测量、勘察、设计需招标的项目,提交中标通知书;
(十七)具有通航任务的项目,提交航道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复意见;
(十八)跨行政区域或者对其他行政区域有影响的项目,提交有关协调文件;
(十九)涉及军事设施的项目,提交军事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一百零七条 市水务局受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申请后,应当委托广州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对初步设计文件等专业技术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内,但市水务局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八条 市水务局应当在受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一)符合江河流域规划或者有关专业规划;
(二)测量、勘测、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符合规定;
(三)确定测量、勘测、设计单位符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
(四)初步设计文件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的要求;
(五)经广州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审查通过;
(六)符合《
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
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审批权限的规定》、《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广州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一百零九条 污水治理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按照以下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市水务局负责本局直属单位、市水投集团及其所属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市本级财政投资的污水治理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二)各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本级政府组织实施的污水治理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第一百一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污水治理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的,应当向市水务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提交材料的目录清单;
(三)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提交符合审批权限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四)初步设计报告书;
(五)工程测量及地质勘察报告;
(六)工程投资概算书(含征地拆迁费用);
(七)测量、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八)按规定测量、勘察、设计需招标的项目,提交中标通知书;
(九)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查同意意见。
第一百一十一条 市水务局受理污水治理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申请后,应当委托广州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对初步设计文件等专业技术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内,但市水务局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一百一十二条 市水务局应当在受理污水治理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一)符合排水等有关专业规划;
(二)测量、勘测、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符合规定;
(三)确定测量、勘测、设计单位符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
(四)初步设计文件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五)经广州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审查通过;
(六)符合《
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
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审批权限的规定》、《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广州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节 涉水工程开工审批
第一百一十三条 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供水工程、污水治理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正式开工。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审批,按照以下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市水务局负责本局直属单位、市水投集团及其所属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市本级财政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二)番禺区、花都区、萝岗区、南沙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