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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务局印发《广州市水务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五)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资料;

  (六)排水设施信息登记表;

  (七)排放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酸碱值、化学需氧量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资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酸碱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有关资料;

  (八)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前款第(七)项规定的排放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水务局受理排水许可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为期1年的临时排水许可。

  第九十五条 排水户应当在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水务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之前1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二)非居民用水户提供用水量证明资料(如水费单或者用水指标批复文件);

  (三)生产企业提供生产产品种类和用水量证明材料;

  (四)排放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酸碱值、化学需氧量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证明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检测水量、酸碱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证明材料。

  市水务局应当组织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

  经监测,排水户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公共排水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而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同时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者有关行业标准的,市水务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排水许可。

  第九十六条 在公共排水管网覆盖地区,各类施工作业排水应当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向区、县级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水许可申请。

  第九十七条 市水务局向排水户核发的《排水许可证》,应当记载排水户名称、排水的水质、水量等情况以及有效期限等。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记载的内容排水。

  第九十八条 申请排水许可证变更或者延续有效期的,排水户应当向市水务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变更或者延续的申请表;

  (二)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和现场勘察表;

  (三)排放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酸碱值、化学需氧量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资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酸碱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有关资料;

  (四)申请变更排水主体的,提供新排水户的身份证明材料;

  (五)原排水许可证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九十九条 需要变更排水户名称或者排水的水质、水量等内容的,排水户应当提前30日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市水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需要延续《排水许可证》有效期的,排水户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市水务局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三节 移动、改建、占用公共排水设施的审批

  第一百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移动、改建、占用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的费用。

  第一百零一条 移动、改建、占用公共排水设施的审批,按照以下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市水务局负责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的移动、改建、占用直径800毫米以上公共排水设施的审批;

  (二)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移动、改建、占用直径小于800毫米公共排水设施的审批;

  (三)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市、增城市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移动、改建、占用公共排水设施审批。

  第一百零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移动、改建、占用公共排水设施审查的,应当向市水务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移动、改建、占用公共排水设施的设计图;

  (三)移动、改建公共排水设施的,提交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

  (四)施工组织方案、排水设施防护及恢复方案;

  (五)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平面图;

  (六)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第一百零三条 市水务局应当在受理移动、改建、占用公共排水设施审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一)符合排水规划;

  (二)符合排水技术规范要求;

  (三)不影响周边管线安全,保护措施适当;

  (四)对周边环境影响的处理措施合理可行;

  (五)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备相应资质。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得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章 水务工程建设管理

第一节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第一百零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污水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有管辖权的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第一百零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按照以下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市水务局负责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1.小(1)型以上水库除险加固、小(2)型以上水库新建工程;

  2.万亩以上堤围及其穿堤建筑物工程;

  3.小(1)型以上的拦河水闸和灌溉、排水泵站工程;

  4.总装机规模500千瓦以上的小水电站,11千伏以上的输变电工程;

  5.在市管河道上建设的水利工程;

  6.新建跨流域或者跨区域的防洪排涝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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