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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务局印发《广州市水务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2.跨区、县级市或者市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

  (二)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除上述(一)项以外的其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第八十二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单位应当持有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核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

  第八十三条 生产建设单位申请水土保持方案审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三)水土保持方案的专家评审意见;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十四条 市水务局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或者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查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一)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三)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四)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五)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适当;

  (六)水土保持方案通过专家审查。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章 供水管理

  第八十五条 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施维护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十六条 供水企业申请停水审批的,应当至少提前11日向市水务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厂或者大型输水干管停水申请表;

  (二)供水企业开关阀门申请表;

  (三)关阀示意图;

  (四)管道工程施工图;

  (五)施工应急预案;

  (六)施工组织方案。

  第八十七条 市水务局应当在受理停水审批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一)因工程施工、设施维护等确需停止供水的理由充分;

  (二)停止供水的日期、时段、范围合理,对市民生活及社会重大活动影响不大或者在可控范围内;

  (三)施工应急预案和施工组织方案合理可行,应急措施适当。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得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章 排水管理

第一节 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批

  第八十八条 公共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报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意见。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当就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十九条 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批,按照以下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市水务局负责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的排水设计条件咨询,国家、省重点项目、市管项目以及市水投集团污水项目的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批;

  (二)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区管项目的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批;

  (三)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市、增城市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水设计条件咨询,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批。

  第九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的,应当向市水务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公共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

  (三)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第九十一条 市水务局应当在受理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公共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一)设计方案合理,符合排水、防洪排涝等相关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雨污分流建设;

  (三)雨水汇水范围、汇水面积符合要求,暴雨重现期、综合径流系数等主要参数选取合理;

  (四)有雨水利用、径流量控制等内涝防治方案;

  (五)污水量设计合理。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得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节 排水许可证核发

  第九十二条 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机动车清洗等活动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本规定统称排水户),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排水。

  第九十三条 排水许可证核发,按照以下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市水务局负责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除施工临时排水许可证以外的其他排水许可证的核发;

  (二)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施工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核发;

  (三)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市、增城市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水许可证的核发。

  第九十四条 排水户申请排水许可的,应当向市水务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同意接驳的证明文件,包括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核准文件及附图;

  (三)接驳设施验收的有关资料,包括竣工图,区、县级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接驳排水设施验收登记表;

  (四)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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