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市水务局负责市管水利设施迁移、报废、维修的审批。市管水利设施的名录由市水务局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迁移、报废、维修水利设施的,应当提交以下村料:
(一)申请书;
(二)迁移、报废、维修水利设施的相关依据文件和理由;
(三)对水工程运行管理、水质影响的说明和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四)迁移、报废、维修水利设施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的初步方案;
(五)水工程管理单位出具的书面意见;
(六)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第五十九条 市水务局应当在受理迁移、报废、维修水利设施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一)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
(二)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不妨碍行洪、不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三)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
(四)不影响水库大坝、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
(五)不妨碍防汛抢险;
(六)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得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节 占用水利工程设施的审批
第六十条 在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经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按照管理权限报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在水利工程库区或者引水、提水工程范围内取水、截水的;
(二)占用国家所有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
(三)向水体设置或者增大排污口的;
(四)改变河涌、河道流向的;
(五)筑坝拦水的;
(六)进行其他建设和经营活动的。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市水务局负责市管水利工程设施的占用审批。市管水利工程设施的名录由市水务局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占用水利工程设施审批的,应当提交以下村料:
(一)申请书;
(二)在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依据文件;
(三)对水利工程设施运行管理、防洪影响的说明;
(四)防洪抢险应急方案;
(五)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者拟采取的补救措施的初步方案;
(六)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同意的书面文件;
(七)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第六十三条 市水务局应当在受理占用水利工程设施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一)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
(二)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不妨碍行洪、不降低水利工程设施泄洪能力;
(三)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
(四)不影响水库大坝、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
(五)不妨碍防汛抢险;
(六)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七)防洪抢险应急方案符合相关规定,并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得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节 开发利用河口、滩涂及设置排污口审批
第六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或者开发利用河口滩涂的,应当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六十五条 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 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同级的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第六十六条 市水务局负责下列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一)在流溪河、新街河干流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其取水许可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由市水务局负责审批的;
(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的。
第六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市水务局提出申请:
(一)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应当在向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二)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向市水务局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三)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六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向市水务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者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经市水务局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